共同经营的债务,该由谁承担责任?
在共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各经营者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赋予了债权人选择的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位经营者偿还全部债务。
同时,若经营者内部事先存在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那么在某一经营者对外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该经营者有权向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以平衡各方的债务负担。
当经营形式为合伙时,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需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若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不足的部分仍需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莫、小严和小杨三人携手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在经营期间,由于店铺资金周转遇到困难,三人决定向他人借款50万元。然而,后期店铺经营状况不佳,最终倒闭。此时,围绕这50万元债务的承担问题,三人之间产生了分歧。小莫认为自己在经营过程中投入的精力相对较少,所以应当少承担一些债务;小严则坚持认为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承担债务;小杨却主张三人平均分担这笔债务。
案情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合伙人需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例中,小莫、小严和小杨三人共同经营店铺,所借的50万元明确用于店铺经营,该债务无疑属于合伙债务。
针对债务具体的分担方式,如果三人之前有相关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要是没有约定,三人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分担方式;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就需要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分担债务;倘若连出资比例都无法确定,那么就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债务。所以,三人首先应查看是否存在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若没有,则应进一步展开协商。若协商不成,就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分担份额;若出资比例也无法明确,那就只能平均分担这50万元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