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债务纠纷处理服务介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公民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也与日俱增,其中债权债务纠纷尤甚。除当事人不诚信外,债权债务纠纷多因没有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不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债权或债务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原因而产生。尤其在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中小企业或者公民个人之间,由于重情义、轻契约,法律意识淡薄,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时,所采取的民事行为不规范,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导致债权债务纠纷的事例屡见不鲜。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规范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预防和减少债权债务纠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了民事法律活动规范化普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已经发生的债务纠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对于债务纠纷的处理具有非常丰富的知识积累和工作经验,能够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需要我所律师提供帮助,请联系我们。
二、厦门债务纠纷处理方法
1、“函电”讨账法
(1)是指账权人通过向账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账款和清结账务的目的。
(2)优点: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账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账权账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账权金额不大,且账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账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账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2、“会议”讨账法
(1)优点: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账效率;便于全面了解账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便于账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
(2)适用范围:账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账权账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账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账务人的平均账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3、“公证”讨账法
优点:强化账务人偿账的责任意识;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账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4、“代位取偿”讨账法
适用本法应注意:账权的转移必须经过账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虑两个账权数额的大小;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5、“律师协助”讨账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参谋作用;骨干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
(2)律师的主要做法:清理帐目,分析成账原因;函件催讨;行政干预;召集账务人会议;账权转移;两地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诉讼。
6、“兼并清欠”讨账法
实施步骤:牵线搭桥,促成兼并;签订协议,保障账权;执行协议,实现账权。
7、“留置清偿”讨账法
(1)优点:确保账务人实现账权;督促账务人及时履行账务;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以账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账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账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账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是账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账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账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账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8、“抵押清欠”讨账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实现抵押权。
(2)适用时应注意: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账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要谨防账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9、“劳务抵账”讨薪法
使账务人积极主动地还款清欠;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和协作。
(2)适用的条件:账务人应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账务人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是账权人所需要的;账务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账务人以其劳动偿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厦门债务纠纷处理遵循的原则
在处理无因管理引起的债务纠纷时,应本着以下原则进行调解:
第一,对管理人出于助人为乐,自动管理他人事务并为本主谋利益的行为应给予赞扬,并劝导其在请求偿还的费用数额上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继续发扬风格。
第二,除管理人请求偿还的必要费用外,对其向本主索要报酬或编造名义变相索要报酬的行为不予支持,并进行必要的批评。
第三,本主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偿还或少偿还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中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买卖纠纷时,应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出卖人违反买卖协议的,如果是出卖人能够交付而不交付,应教育其遵守协议,按协议规定保质保量地尽快交付。
2、买受人不接受原协议的出卖物,中途退货时,应适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
3、买卖协议成立后、如果货物发生意外摧毁、灭失的事故,而双方当事人对此又无故意或过失,原则上责任应按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情况确定,即所有权转给买受人时,由买受人负责;所有权未转移给买受人时,由出卖人负责。如果这种事故是由一方过错造成,责任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承担。
处理借贷纠纷应贯彻以下原则:
第一,借用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履行返还义务,即向出借人返还与借用物种类、数量、质量相同的物;出借人不能要求返还借贷的原物;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借用人不能返还实物时,可用与借用物实际价值相同的物代替或用金钱返还。未约定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提出偿还期限,但应给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借用人作偿还准备。
第二,出借人可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借用人收取利息。利率必须合理,禁止高利贷和“利滚利”。
第三,出借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把借用物本身存在的、足以损害借用人的故障告知借用人,致使借用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借用人在借贷期间不得不支出的、确实是为保存借用物所必须的、由于紧急情况又无法通知借用人的非正常支出原则上由出借人承担。
因借用引起的债务纠纷
处理借用纠纷应贯彻以下原则:
第一,借用人应按期返还所借的原物,并应保持借用当时的状态。
第二,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对借用物负完全的保管责任。
借用是无偿性质的,也是群众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常见的形式。在调解借用纠纷时,既要提倡发扬团结互帮精神,又要注意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的共同生活准则,尽量促使双方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本着好借好还,损坏赔偿的精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