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讨债公司专业提供各类应收账款追讨服务,应收账款(Receivables)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典型特点便是风险经济。尤其是在由卖方市场转化到买方市场之后,应收账款问题便成了营销工作中最为普遍而且最为棘手的问题。并且往往伴生出这样一对矛盾同时让销售经理和财务经理都感到头痛:在业务往来中,因对客户赊销或铺货而产生了应收账款,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回款,则是有惊无险;一旦客户恶意拖欠,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收甚至形成了呆帐死帐,将直接威胁到企业的周转和生存。另一方面,销售部门为实现生产最大化,不断要求给新客户放账,如果财务部门不放账,他们就说财务部是障碍部,故意跟销售部过不去,无法做生意;而如果财务部放了帐以后,销售部却又无法及时收回来。最后,企业便在“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之间面临着痛苦的抉择。
一 、厦门应收账款追讨的账户介绍
本账户结构为
应收账款是借方科目
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
代垫的包装物、运杂费;
已冲减坏账准备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
已贴现的承兑汇票,因承兑企业无力支付的票款;
预收工程价款的结算;
其他预收货款的结算。
收取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
收回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
退回的预收账款;
企业的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时;
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
已转销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
借方余额:尚未收回的账款 贷方余额:向有关单位预收款项
应收账款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成本。
二、厦门应收账款追讨范围
应收账款是有特定的范围的。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公司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等保证金等。
三、厦门应收账款追讨需要注意问题
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债务纠纷,除个人民间借贷纠纷外,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一些当事人欠缺法律意识,长期不去追讨债务,致使其债权因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些企业被应收款所困,甚至直接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那么,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时讨回债务呢?
一、讨债需具备的条件?
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借条、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需注意的是,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则应盖有债务人的印章;如果债务人是个人,那么必须有债务人亲笔签名。
第二,要有债务人的明确的资料。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二、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讨债?
1、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应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当然在即将提起诉讼前,注意在双方协商调解中补签相关协议,约定好法院管辖地,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但是这一方法的缺点在于,申请保全的所需的材料比较烦琐,要求有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的证明,还要尽量提供对方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还必须事先提供保全担保。
3、申请支付令或者公证还款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若债务人对其所欠债务并不否认,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则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与债务人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并进行公证。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并根据自身债权债务的特点及对方的财产、经营情况,有针对性的草拟还款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有了这样的还款协议,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其所欠款项,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的条款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
4、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当然在时效即将到期之时,债权人可以聘请律师出具律师催讨函或及时向法院起诉。